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李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4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以5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為上限,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0年9月17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62,350元未按期給付,債務人並應給付自10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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