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李金城 被告 江明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2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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