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傅仰璽 被告 張捷發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林涵雯法官藍得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