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79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陸彥瑜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陸彥瑜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以原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2及3兩件詐欺案原是2年有期徒刑,但定應執行刑後是1年4月,然再與編號4定刑後卻沒得到應有之減刑;編號2、3係因同為110年12月所犯才能減至1年4月,然編號4之案件係於111年1月3日所犯下,既然編號2、
3、4是同時期之案件,相隔也不到1個月,因此懇請法官再審酌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且應以法秩序理念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價值為裁量權之衡平標準,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本院之判斷:㈠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
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為,原審則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抗告人就附表所示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向檢察官為合併定刑之聲請,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原審卷第9-33頁,本院卷第19-23頁)。而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年),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合計有期徒刑3年3月),且未逾越前揭附表編號2至3所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加計附表編號1、4所示之刑之總和(1年4月+3月+1年=2年7月),自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
㈡再者,原裁定已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
犯罪傾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人雖執前詞表明不服,然附表編號2、3及編號4所示之罪,雖各為受刑人於110年12月4日至000年0月0日間以類似手法遂行詐術,各次犯罪間隔時間未長,然上述各罪之被害人均有不同,抗告人係各起犯意為之,被害人所受損害亦非甚微,是原審經衡酌上述各情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適法且無違誤之處。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以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裁量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蘇芯卉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附表:
受刑人陸彥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11月18日23時1分許110年12月4日8時、10時許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89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54、5186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54、5186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30號111年度訴字第292號111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日期111/07/21111/09/29111/09/29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30號111年度訴字第292號111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24112/03/15112/03/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76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5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5號編號2、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陸彥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1年1月3日23時26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112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11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日期112/06/27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