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20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台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碧華人債務人 謝書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玖萬叁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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