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龍歡喜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穆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旭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6,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