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仁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守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姿儀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