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 蔡孟慧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原告 洪國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被告 蔡育麟
蔡清鄉 蔡清平 被告 林蔡淑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遺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