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俊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及
2年7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易字第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