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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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程慧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