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728號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728號
再 抗告 人 A○1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吳明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2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87號),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擅將兩造被繼承人甲○○所有房地出售
,經伊訴請臺灣○○地方法院(下稱○○地院)判命返還買賣價
金予兩造公同共有,嗣經最高法院發回現於原法院審理中,為保
全該債權,乃聲請○○地院對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該院
以112年度○字第00號裁定(下稱00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不服,
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就其假扣押請求,已提出○○地院
107年度○○字第00號、原法院109年度○○字第00號、最高法院
110年度○○字第0000號判決以為釋明。而再抗告人於前開訴訟審
理中,將所有自住房屋贈與登記予他人,且其銀行利息逐年減少
,105年出售甲○○房地價金未見對應之利息收入而另有存放管
道,足見相對人對再抗告人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應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
足,相對人已陳明願供擔保補足,自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等詞
,因以裁定廢棄00號裁定,改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再抗
告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
以同額金錢為相對人預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再抗告意旨雖以:相對人前曾聲請准為假扣押裁定,經公告且送
達其知悉,本件已無維持隱密性之必要,原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528條第2項規定,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又其假扣押之請求
乃法院判命其返還價金予兩造公同共有,債權人應為公同共有人
,且係對再抗告人所有如00號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特定不動產聲
請假扣押,其真意實為聲請假處分,原法院遽准為假扣押,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按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
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
定之當否。然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
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
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旨趣,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
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且各次假扣押聲請有其獨立性,假扣押程序隱密維
持之必要性,應以各別假扣押程序本身為其判斷依據,不得以債
權人先前已有過聲請假扣押之行為,據為否定本次假扣押程序隱
密性之需要。本件00號裁定並未送達再抗告人,自仍有維持隱密
性之必要,不因相對人前曾對再抗告人聲請准為假扣押裁定而有
不同。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保存行為,有利於全體共有人,
得由各公同共有人單獨為之。此觀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2項
準用第820條第5項規定即明。相對人單獨對再抗告人為本件假扣
押聲請,亦無不合。另相對人係表明以該特定不動產為標的而聲
請假扣押,並非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聲請禁止債務人就該特
定財產為處分行為,其聲請意旨並無不明,原裁定亦係就相對人
主張之金錢債權,准許對於再抗告人之財產在900萬元範圍內假扣
押,再抗告人徒憑臆測執為指摘,尚有誤會。再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
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按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
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
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
然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
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
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旨趣,債權人對駁回其
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
,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各次假扣押聲請
有其獨立性,假扣押程序隱密維持之必要性,應以各別假
扣押程序本身為其判斷依據,不得以債權人先前已有過聲
請假扣押之行為,據為否定本次假扣押程序隱密性之需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