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一號
【裁判字號】 101,台抗,921
【裁判日期】 1011025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聲請再審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一號
抗 告 人 胡繼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
民國一○一年九月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
第一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此雖係關於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但聲請
再審既屬訴訟行為,自亦應有其適用。本件抗告人胡繼云對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號確定判決向原
審聲請再審,其刑事聲請再審狀具狀人欄雖未經本人簽名,有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但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
,原審竟未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率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
規定,予以駁回,自有未當。抗告意旨執此指摘,為有理由,應
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此雖係關於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但聲請再
審既屬訴訟行為,自亦應有其適用。本件抗告人胡繼云對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號確定判決向原
審聲請再審,其刑事聲請再審狀具狀人欄雖未經本人簽名,有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但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
,原審竟未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率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
規定,予以駁回,自有未當。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二百七十三條。
【裁判日期】 1011025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聲請再審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一號
抗 告 人 胡繼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
民國一○一年九月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
第一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此雖係關於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但聲請
再審既屬訴訟行為,自亦應有其適用。本件抗告人胡繼云對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號確定判決向原
審聲請再審,其刑事聲請再審狀具狀人欄雖未經本人簽名,有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但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
,原審竟未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率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
規定,予以駁回,自有未當。抗告意旨執此指摘,為有理由,應
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此雖係關於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但聲請再
審既屬訴訟行為,自亦應有其適用。本件抗告人胡繼云對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號確定判決向原
審聲請再審,其刑事聲請再審狀具狀人欄雖未經本人簽名,有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但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
,原審竟未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率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
規定,予以駁回,自有未當。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二百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