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

【裁判字號】 107,台上,1322
【裁判日期】 1070621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陳宏裕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
第1041號),提起上訴,聲請付與筆錄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裕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上訴
字第1041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卷內有關其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之筆錄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陳宏裕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關於維持第一審論處其犯非法製造可發
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刑之判決(其餘加重竊盜二罪部分
,業經原審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確定),提起第三審上訴
,其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聲請卷內筆錄及其相關
證據資料之影本。
二、「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
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
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
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依上
開規定請求交付原審上開案件內有關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部分之筆錄,經核並無該條但書之情形,應予准許。
三、關於聲請人請求交付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部分: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2 項前段雖僅限於卷內筆錄之影本,並不及於卷內
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然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已載:「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
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
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
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
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
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
物之影本。」為使其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且亦核無刑事
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之情形,是本院認其關於請求交付
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部分,參諸上開解釋意旨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關於聲請人請求交付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部分:刑事訴訟
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雖僅限於卷內筆錄之影本,並不及
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然司法院釋字第 762 號解釋
已載:「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
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
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
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
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
。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
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為使其訴訟
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且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
但書之情形,是本院認其關於請求交付相關證據資料之影
本部分,參諸上開解釋意旨予以准許。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
司法院釋字第 762 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