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832號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832號
再 抗告 人 喬安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咪噠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致良
代 理 人 陳士綱律師
 謝沂庭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著作權
行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智慧財產
及商業法院裁定(111年度民抗更一字第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執原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命再抗告人不得於原確定判
決附表(下稱附表)授權期限欄所示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地區
公開上映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下稱系爭著作)。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命再抗告人收受
自動履行命令後15日內,履行上開執行名義內容(下稱執行命
令)。嗣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再抗告人未依執行命令履行,於
同年6月21日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0485號裁定裁處再抗告人新
臺幣9萬元怠金(下稱怠金處分)。再抗告人聲明異議,經臺北
地院於110年7月14日以110年度執事聲字第128號裁定(下稱臺
北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提起抗告。
二、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如下:
㈠執行法院固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惟就執行名義之內容,有解
釋之權限與職責,並得參酌其他資料。如以判決為執行名義,
而判決主文不明確時,可參酌裁判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以實施
強制執行。
㈡綜觀原確定判決主文之諭知及其理由記載,可知原確定判決係
認定:相對人基於蒐證目的,而以再抗告人之伴唱機(下稱伴
唱機)點播系爭著作,難認侵害其公開上映權,然因伴唱機確
可供不特定人點選系爭著作,故相對人可請求排除侵害如原確
定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因此,原確定判決主文禁止再抗告人
之行為,乃「不得於附表授權期限欄所示之期間內,在中華民
國地區公開上映系爭著作」,倘再抗告人有違反該執行名義禁止
之行為,執行法院得處以怠金處分。
㈢依再抗告人所陳,及相對人所提伴唱機點播蒐證畫面以察,堪
認再抗告人對排除侵害並無適當作為,其所販售之伴唱機,仍
可供不特定人點選系爭著作,即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原確定判
決主文第一項所示義務。從而,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之怠金處
分,於法有據,臺北地院裁定就該部分駁回再抗告人之聲明異
議,亦屬適法。
三、本院判斷:
㈠著作權人對於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觀諸著作
權法第84條後段規定自明。此防止侵害請求權之內容,在於排
除妨害之虞之原因,以防止妨害於未然,確保著作權之圓滿狀
態,除得請求禁止相對人為一定之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外,
亦得請求其為適當之行為(行為請求權)。又依執行名義,債務
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或執行名義
係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
得各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

㈡再抗告人對排除侵害並無適當作為,其所販售之伴唱機,仍可
供不特定人點選系爭著作,即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原確定判決
主文第一項所示義務等節,既為原法院所認定,則系爭著作有
於伴唱機遭不法公開上映侵害之虞之狀態,並未除去,不能確
保相對人對該著作權之圓滿狀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原
法院認因再抗告人未依執行命令履行義務,臺北地院司法事務
官之怠金處分,應屬適法,而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對臺北地院
裁定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
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著作權人對於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觀諸
著作權法第 84 條後段規定自明。此防止侵害請求權之內容
,在於排除妨害之虞之原因,以防止妨害於未然,確保著
作權之圓滿狀態,除得請求禁止相對人為一定之行為(不
行為請求權)外,亦得請求其為適當之行為(行為請求權
)。又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
人所能代履行;或執行名義係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
,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各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怠金。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 84 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