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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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原告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被告 勝興 當鋪法定代理人 何豐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返還附表「車輛」欄所示之汽車,如被告不能返還時,則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價額」欄所示之金額。訴訟標的價額各依車輛價額核定之,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至原告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車輛│車輛價額(即│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聯晟汽車股│車號000-000號│1,550,000元│16,345元│16,345元│││份有限公司│自用大貨車││││├──┼─────┼───────┼──────┼──────┼──────┤│2│裕益汽車股│車號000-0000號│880,000元│9,580元│9,580元│││份有限公司│自用小貨車││││├──┼─────┼───────┼──────┼──────┼──────┤│合計│││││25,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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