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嘉偉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2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筆記型電腦1台2手機1台3隨身碟1個4犯罪不法所得(新臺幣)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