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3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恆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期數每逾期一期即計收當期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即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玖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