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東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19,82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4,2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2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