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經訊問後,認為其受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郭書豪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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