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王亭茵
被告 張維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許家赫
法官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王亭茵
被告 張維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許家赫
法官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