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1號被告甲○○具保人 王翠西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翠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王翠西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能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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