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段玉倩 債務人 段宜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4,9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段玉倩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段宜康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64,98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段玉倩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64,98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段宜康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段玉倩、段│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64986│宜康│2月2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段玉倩、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64986│宜康│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