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嘉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前未受償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 玖佰 肆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提出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記載借貸本金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且就利息及違約金並無得計算利息之約定,是聲請金額中新臺幣玖佰肆拾萬捌仟元,實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一八一四六號執行事件未受償完畢之利息及違約金,應不得再請求利息,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請求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相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