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595號債權人 嚴勝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裕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瑞裕宣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資認定債權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之完整證明文件影本(如債權人於上開期間之投保勞健保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所得清單、兩造簽署之合約等)。
四、請提出債權人於111年6月份代瑞裕宣有限公司墊付款項新台幣58,916元之釋明文件(如發票、收據等),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五、請具狀敘明債權人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之起迄期間,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具狀敘明債權人離職之原因為何?並提出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