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730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林誥 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