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姿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姿妤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8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22日確定,並於112年9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水煙膏,共計4.3公斤,屬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擅自輸入之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是以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4項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8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9月22日確定,並於112年9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水煙膏,屬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基隆關化驗報告及扣案貨物照片等在卷可憑,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引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作為沒收依據,乃屬贅載,並無礙本件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品名淨重(公斤)1水煙膏(品牌:ADALYA、品名:DRAGONFRUIT、規格:1000G/BOT)壹2水煙膏(品牌:ADALYA、品名:ICECRAPEFRUIT、規格:1000G/BOT)壹3水煙膏(品牌:ADALYA、品名:LEMON規格:250C/B0T)零點貳伍4水煙膏(品牌:TRIFECTA、品名:LIME規格:250G/B0T)零點貳伍5水煙膏(品牌:TRIFECTA、品名:PEACHMINT規格:250G/B0T)零點貳伍6水堙膏(品牌:7SEVENNIGHTSTOBACCO、品名:玫瑰橙子SOURVALENTINE、規格:200G/BOT)零點貳7水煙膏(品牌:SERBETH、品名:PASSIONFRUIT規格:1000C/BOT)壹8水煙膏(品牌:FML、品名:PURETOBACCO規格:250G/BOT)零點貳伍9水煙膏(品牌:DARKSIDE、品名:CORESUPERNOVA、規格:100G/BOT)零點壹合計肆點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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