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74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12日以110年3月10日屏院進潮民寅110潮補字第171號
補正函命原告於該補正函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4,680元,而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15日送達予原告收受,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
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
頁),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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