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洪登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聖漳 │淡水一信金山分社│100年11月25│193,400元│KE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