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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