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被告銘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