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政志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鄭俊煒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政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年1月3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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