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慶昌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慶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余慶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587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3年11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13年10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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