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聲請人 唐長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 樂微萍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