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賴宜君 被告 崔禹光
陳瑞發大發 免洗餐具行上列被告崔禹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829號),經原告對被告崔禹光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陳瑞發即大發免洗餐具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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