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16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代理人 陳宏進 債務人上光電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光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上光電機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上光電機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呈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如有,併請提供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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