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九十八年度訴緝字第十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