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深圳市莎貝爾內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溫強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顏宏律師 林羿萱 律師被告冠葳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奚秀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234,292.23元及利息,依其提起本件訴訟時(即民國111年6月1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4.468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818元(計算式:234,292.23元×4.468=1,046,8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