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一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紙盒上標示為「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壹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一中明知其未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於民國101年5月間,利用露天拍賣網站,販賣其自大陸東莞地區帶回之紙盒上標示有「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4瓶(其中3瓶,已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658號裁定宣告沒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7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在另案中所查扣之紙盒上標示有「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1瓶(見102年度偵字第13328號偵查卷宗第36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分別以101年度偵字第18706號(即販賣紙盒上標示有「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福潤寶」)、102年度偵字第13328號(即販賣紙盒上標示有「Cialis( 犀力士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迄今緩起訴處分期滿均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101年度偵字第18706號偵查卷宗影卷第59-60頁;102年度偵字第13328號偵查卷宗第42-43頁;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81號刑事卷宗第9-11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依上述聲請意旨所欲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紙盒上標示為「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1瓶,係基隆市衛生局人員為了查緝,於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vovo00000000」向被告下標購買而取得,且現仍扣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13328號偵查卷宗第4頁反面-5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102年5月16日函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保字第393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102偵13328號卷第3頁正反面、36頁),可見衛生局人員並無締結買賣契約及取得所有權之意思,因此上開扣案物品仍屬被告所有無訛,況被告已自承係供販賣禁藥犯行所用之物,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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