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736號聲請人 林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到期日99年12月26日、101年1月15日,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陳玉蘭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37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99年11月26日││99年12月26日│TH0000000│├──┼───────┤150,000元├──────┼─────┤│002│100年12月26日││101年1月15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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