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人 張喜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600│││01│││││││├─┼───────────────┼──────────────┼────┼───┼────┼───┤│0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176│││02│││││││├─┼───────────────┼──────────────┼────┼───┼────┼───┤│0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70│││03│││││││├─┼───────────────┼──────────────┼────┼───┼────┼───┤│0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29│││04│││││││├─┼───────────────┼──────────────┼────┼───┼────┼───┤│0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76│││05│││││││└─┴───────────────┴──────────────┴────┴───┴────┴───┘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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