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格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格甫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貳級毒品MDMA成分之褐白色粉末肆包(驗餘淨重拾柒點 伍玖 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及含有第貳級毒品MDMA成分之暗紅色液體壹瓶(驗餘淨重拾貳點陸伍公克,含玻璃瓶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原記載「劉格甫(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應刪除外(理由如下述),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固曾因違反藥事法,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但該部分之易服社會勞動,因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6刑護勞助字第77號執行,其履行期間自106年6月12日始,迄107年3月11日止,共須履行時數為552小時,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之易服社會勞動,於其為本件犯行時尚未執行完畢,公訴意旨就此有誤會,爰逕予更正(被告因未執行完畢,故亦未構成累犯,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劉格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期間數量、所生身心之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黑白色咖啡包的褐白色粉末4包,隨機取樣1.58公克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DMA,驗餘淨重17.59公克、純質淨重約0.57公克);扣案之內含暗紅色液體之透明玻璃瓶1瓶,取樣0.76公克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DMA,驗餘總淨重12.65公克,純質淨重約0.13公克),以上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2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4只及玻璃瓶1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物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585號被告劉格甫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格甫(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7日7時10分前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附近,以新臺幣1萬元之對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浩 」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07年1月7日7時1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於劉格甫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格甫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2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核與被告前揭自白相符,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檢察官黃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廖云孜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鑑定物品外觀、數量及│鑑驗結果│鑑定書│││重量│││├──┼──────────┼────────┼───────┤│1│白色圓形錠劑1粒(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氟│交通部民用航空│││前淨重0.2010公克)│ 硝西泮 成分│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月19日航│││││藥鑑字第107035│││││6號毒品鑑定書│├──┼──────────┼────────┼───────┤│2│淡咖啡色粉末1袋(驗│檢出第三級毒品硝│同上│││前淨重6.5230公克)│ 甲西泮 成分││├──┼──────────┼────────┼───────┤│3│白色結晶1袋(驗前淨│檢出第三級毒品愷│同上│││重4.7280公克)、黃色│他命成分││││結晶1袋(驗前淨重2.5│││││730公克)│││├──┼──────────┼────────┼───────┤│4│疑似MDMA咖啡包4包(│1、檢出含有第二│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總淨重19.17克)│級毒品「3,4-│事警察局107年2││││亞甲基雙氧甲│月27日刑鑑字第││││基安非他命」│0000000000號鑑││││(即MDMA)總│定書││││純質淨重0.57│││││公克。│││││2、檢出含有微量│││││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5│疑似MDMA咖啡包1包(│1、檢出含有第三│同上│││驗前淨重12.61公克)│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峒│││││」純質淨重0.1│││││2公克。│││││2、檢出含有微量│││││之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及「│││││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6│疑似MDMA液體1罐(驗│1、檢出含有第二│同上│││前淨重13.41公克)│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純│││││質淨重0.13公│││││克。│││││2、檢出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