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47號聲請人 吳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濬晴 (原名: 陳煜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47號聲請人 吳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濬晴 (原名: 陳煜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