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吉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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