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58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鄭森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即第一個月以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貳元,第二個月以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第三個月以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以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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