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李緯彤 法定代理人 李澤順
姚心瑜 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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