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32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VANTHAN(阮文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VANTH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補充「中華民國居留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NGUYENVANTHAN(阮文伸)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大力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況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經警查獲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均坦認犯行,且並未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害前即為警查獲,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為應聘來臺工作之越南籍人士,居留日期至民國115年11月2日,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5頁),審酌其犯後態度尚佳,並未造成他人受傷等本案犯罪情節,認尚無剝奪在我國生活、工作權利之必要,無不適合在我國繼續居留之狀況,而無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63號

  被   告 NGUYENVANTHAN(中文名阮文伸,越南籍)

            男 31歲(民國82【西元1993】年

                 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鎮○○路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VANTHAN(中文名阮文伸,越南籍)自民國114年2月24日13時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4罐後,明知酒後不得騎乘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6分前某時許,行經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近十甲東路口時,因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為警攔查,於同日16時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文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公共危險罪關係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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