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債權人 廖修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RMIENTOLIEZELLEEVALDEZ( 黎詩 )、
KOHANTHONYATIP( 安東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