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陳明煌
陳明炎 陳麗敏 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琴 被告 陳清金
陳献祥 陳再福 陳茂林 陳振國 陳振裕 陳振隆 陳龍輝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伍仟伍佰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
┌─┬─────┬───┬───┬───┬──────┬─────┐││縣市鄉鎮○段│地號│原告│面積│公告現值││││││持分│(平方公尺)│(新臺幣)│├─┼─────┼───┼───┼───┼──────┼─────┤│1│○○縣○○│○○│000│6分之1│976│9000│├─┼─────┼───┼───┼───┼──────┼─────┤│2│○○縣○○│○○│000│6分之1│218│9000│├─┼─────┼───┼───┼───┼──────┼─────┤│3│○○縣○○│○○│000│6分之1│158│9000│├─┼─────┼───┼───┼───┼──────┼─────┤│4│○○縣○○│○○│000│6分之1│340│9000│├─┼─────┼───┼───┼───┼──────┼─────┤│5│○○縣○○│○○│000│6分之1│103│9000│├─┼─────┼───┼───┼───┼──────┼─────┤│6│○○縣○○│○○│000│6分之1│562│9000│└─┴─────┴───┴───┴───┴──────┴─────┘計算式:
(976+218+158+340+103+562)(土地面積)×1/6(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9000(每平方公尺之土地公告現值)=353萬55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