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71號原告 陳茂輔 被告 陳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尚有未足。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
如屬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3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確認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界址,訴之聲明第三項則為請求被告依確認之經界返還佔用之系爭土地,而被告佔用之面積為9.04平方公尺,此有原告於民國103年10月
9日提出之陳報狀可稽,復參酌103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1,634元,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7,971元【計算式:1,650,000+(9.04×81,634)=2,387,97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66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23,661元應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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