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明燦 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岳紅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代理人於聲請狀底蓋章正本。
三、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韓岳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